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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后,夫妻对共同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
性质:民事 财产        日期:2010/4/13

离婚后,夫妻对共同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


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。2007年3月27日,张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做生意,约定同年9月份还清(不计利息),并出具借条一份。逾期张某以生意亏本为由未按时还款。2007年8月,张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,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,领取离婚证。离婚协议书中约定:双方各自的债权、债务由各自承担。

2009年5月,债权人刘某讨债未果,将张某与王某一并起诉至法院,要求两被告偿还所欠债务3万元。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,该债务关系发生在张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按照法律规定,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,且债权人知道的以外,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。于是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某借款3万元,被告王某负连带清偿责任。

律师评析: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。

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,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。夫妻共同债务也包括夫妻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务,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主要是指双方共同从事工业、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,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,以及在这些生产、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等。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、生产经营活动,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。

张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,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求在做生意中产生的债务。张某向刘某借款是缘于做生意资金不足,不论该债务以夫妻两人中谁的名义借的,只要所产生的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,就可以认定为张某与王某的共同债务,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。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25条第1款“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,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”的规定,即使该借款是夫妻中以一人的名义所借,在双方离婚后,债权人刘某也有权向张某与王某要求偿还。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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